导读:本案系一起“食管癌复发术后行胃镜检查突发死亡”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。本例医疗纠纷中,医院对患者原发疾病的严重性认识存在不足,影像学检查提示食管肿瘤术后复发却未请相关科室会诊,病历书写规范、告知欠缺等,存在一定的过错。一、诊治概要
患者,男,年生。年2月9日,患者因“咳嗽咳痰伴恶心呕吐2月余”入住A医院(医方)呼吸内科。既往史:患者半医院行食道癌根治术,食管次全切,胃食管胸顶吻合,空肠造瘘,术后予化疗4次。入院查体:体温36.9℃,脉搏次/分,呼吸18次/分,血压/74mmHg,SO%,神志清、精神软,皮肤、巩膜无*染,双下肺可闻及少量湿啰音,腹部可及长约20cm陈旧性手术疤痕。2月9日,血常规:白细胞计数17.9x/L,中性粒细胞分类88.9%,血红蛋白98g/L,血小板计数X/L。胸部CT示:食管癌术后改变,贲门区吻合口结构显示不清、左上腹腔似有稍大淋巴结,心包少量积液,两肺多发炎症,两侧胸腔微量积液,两肺慢性支气管炎改变伴泡性肺气肿、散在纤维灶。入院诊断:吸入性肺炎,食道癌术后,I型呼吸衰竭,肺气肿,胸腔积液,贫血,低蛋白血症。入院予抗感染、营养支持等治疗。2月10日,查肿瘤标志物(糖类抗原CA19-9).4U/ml。2月12日,腹部增强CT:食道癌术后,肿块复发伴局部多发淋巴结,肿块侵犯肝门、脾脏及左肾上极,包绕腹腔干动脉及脾动静脉,脾静脉远端癌栓。2月14日,患者咳嗽较前减少,气促较前稍有好转,双肺呼吸音清、未及明显干湿啰音。2月16日,患者诉进食后仍有恶心呕吐不适,左上腹可及约10cm包块,考虑气管食管瘘可能。2月18日,医方为进一步明确胃内病变,行胃镜检查,见:残胃体凹陷伴隆起性病变(性质待病理);食管一胃吻合口术后:残胃一吻合口炎、反流性食管炎;胃内大量咖啡色液体及食糜,影响视野观察。术后病理:(残胃实及胃体、活检)黏膜中度慢性浅表性胃炎、HP(-)。检查结束后11时20分患者在胃镜室电梯口突发上腹部不适,继而出现神志不清、呼吸微弱。抢救记录记载:医方就地予气管插管、胸外按压、简易呼吸球囊辅助通气、肾上腺素针静推,但患者仍神志不清。11时51分心血管内科会诊:心音消失、大动脉搏动无法触及、瞳孔散大,气管插管、呼吸机辅助呼吸。当天下午患者自动出院,出院诊断:吸入性肺炎(食道气管瘘),食道癌术后复发伴多发转移,I型呼吸衰竭,肺气肿,胸腔积液,贫血,低蛋白血症。2月18日患者在家中死亡。
鉴定意见:
本次鉴定受X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,X省医学会医学鉴定办公室根据《X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(试行)》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,于年12月2日做出鉴定结论:
A医院在对该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,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医方承担轻微责任。
二、争议焦点
1.患方陈述
年2月9日胸部CT及18日胃镜都没有提示存在食道气管瘘,且患者体质虚弱并有上腹部肿瘤复发的情况存在,选择食道造影检查更加有利,医方对胃镜检查的指征把握不严格。
2月12日,行腹部增强CT后,医方发现患者肿瘤复发并包绕腹腔干动脉及脾静脉血栓的严重情况,医方未请肿瘤及消化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,也没有及时将病情告知患者并签字,未调整诊疗方案和采取针对措施。
患者胃镜结束后突发腹部不适、继而神志不清、心脏骤停与胃镜检查直接相关。当日胃镜示患者胃内大量咖啡色液体,提示患者存在出血,医方未积极联系上级医生告知情况,也未测量血压、脉搏等常规处理,违反审慎注意义务。
患者11时20分出现紧急情况,11时51分心内科医生才进行会诊,12时25分医嘱显示气管插管,医方处理不及时,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抢救时机。
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:2月18日,抢救记录中“肾上腺素静推”,抢救记录不详细、用药情况不详细。
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签字人是患者女婿,但是根据医方授权书,患者委托授权人是患者女儿,医方未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放弃治疗、自动出院,应该承担不积极抢救、不作为的责任。
2.医方陈述
患者因咳嗽咳痰伴恶心呕吐入院,经治疗进食仍有呛咳,怀疑存在食道气管瘘,有胃镜检查适应证,无绝对禁忌证,胃镜检查操作规范。检查后患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,予积极抢救。
患者为恶性肿瘤晚期患者,目前死因考虑恶性肿瘤晚期引发多脏器功能衰竭、腹腔大血管破裂出血导致呼吸骤停最终死亡。
患者行胃镜检查后出现意外损害不可预见,医方一直积极抢救已尽最大努力。
三、分析意见
分析认为,患者系食管癌术后复发伴转移继发肺炎,为进一步排除肺炎是否为食管气管瘘所致及进一步对症治疗,行胃镜检查有指征,无绝对禁忌证。如有瘘或者活动性出血的患者并不适合行食道造影检查。胃镜检查前医方已告知相关风险并有患方签字确认。胃镜检查结束患者出现上腹部不适、神志不清时,A医院在胃镜室就地予气管插管、胸外按压、肾上腺素针静推等处理符合医疗常规。心内科会诊与否及会诊时间与患者死亡无关。
本案例因未行尸检,患者确切死因无法明确,根据现有资料专家组考虑患者死亡原因为原发疾病引起的腹腔出血(癌栓侵及大血管破裂)或上消化道(食管癌复发处)穿孔诱发心脏骤停,根据现有资料不支持出血性休克直接导致患者死亡。患者为肿瘤晚期并广泛转移,预后差,存在出现各种急重并发症而猝死的可能性。专家组认为,患者死亡主要与其自身原发疾病严重有关。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,对患者原发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,2月12日CT检查已提示肿瘤复发却未请相关科室会诊,存在过错,不排除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另外,A医院病重通知书内容欠详细、与家属沟通告知欠充分,抢救记录欠完善,存在过错,但是与患者死亡无关。
综上所述,专家组综合认定A医院应承担轻微责任。
四、防范建议
本案例存在三项医疗损害责任:一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的“治疗过失损害责任”,二是医疗伦理损害费任中的“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”“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”,具体防范要点如下:
1第一点
履行首诊负责制和会诊制度,提升诊断准确性。医院就诊(门诊或住院诊疗),就应运用一切手段(包括详细病史采集、检查与各项检验检测和必要的医疗器械检查等)对患者疾病进行全方位的判断,伴有原发疾病的,现在是否严重,与现发疾病的关系,可能将会出现那些异常的情况等,都应进行充分的考虑,并针对现在的严重情况采取有效、及时的治疗。本案例,医方在诊疗过程中,对患者原发疾病严重性认识不足,CT检查已提示肿瘤复发,却未请相关科室会诊,是不应当的。
对于肿瘤终末期的患者,权衡利弊后选择最适合患者的治疗方案是非常重要的,应以安抚、减少患者痛苦为首要目的。如确实有必要行相应检查,也应在患者病情稳定后,由专科医师评估后进行。
2第二点
知情同意的谈话完整性及规范性。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,始终与患者和家属保持充分沟通。对病情出现复杂且凶险的情况时,病危通知书告知的内容要尽可能的详细,以取得患者家属的充分理解和配合,减少或避免医患矛盾的发生。尤其是肿瘤终末期患者,随时有心跳呼吸骤停的可能,如果须进行有创检查,需要与患方充分沟通,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急抢救预案等,获得患方被授权人或监护人的理解及签字后方能展开检查。
3第三点
严格执行会诊制度等核心制度,医院管理。避免本病例因为吸入性肺炎可能收治于呼吸科,但影像学检查提示食管肿瘤术后复发,应执行会诊制度而请相关科室会诊,共同制订治疗方案;医院对病历包括手术记录、抢救记录、护理记录等规范书写与记录制订管理上的规章制度,要求各科室认真学习、全面落实、严格执行,并组织经常性的检查,发现问题,视性质、程度等进行严肃处理。上医院规范管理范畴之中。而对于死亡病例,应尽一切可能和通过多种途径争取能及时进行尸体解剖,探明患者真实死亡原因,医院在患者死亡事故中应负的责任,同时也可借此机会,医院诊疗水平。
theend
更多精彩等待你发现这是一个有温度的